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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某日某时某分,被告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轻型箱式货车,沿鸦鹊岭镇长湖村村级公路行驶至鸦鹊岭镇长湖村二组48号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明与被告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左侧车牌号为鄂D*****的轻型拦板货车后方横过公路的原告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原告喻某某被送到宜昌市****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共计住院46天。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足损失、左足趾伸肌腱断裂、左足跖骨骨折、左足跖骨脱位、面部软组织挫伤。
原告喻某某治疗结束后,原告及其家属咨询到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我们根据其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及住院治疗相关病历:1、基于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其赔偿涉及两个肇事方,存在肇事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如何赔偿问题及两个肇事方司机应承担哪些赔偿项目,我们现场为其作出了相关赔偿明细表并逐一向其及其家属解释说明;2、基于喻某某左足1、2、3足趾截肢的伤情情况,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分析后建议其需从两方面进行相关的鉴定,常规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鉴定(即伤残鉴定)及辅助器具装配相关鉴定,如此,我们在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关诉求方面证据更加充分,进而能得到法院对该项赔偿诉求的支持。
当事人及其家属亲自到我们律所咨询后,对我们专业律师的专业素养十分认可,当即表示要委托我们代为处理该案件。
之后,原告委托宜昌**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损失日、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进行鉴定:被鉴定人喻某某因车祸受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其后续治疗费为2600元;其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时限为150日;营养时限为120日。
原告委托武汉***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其需要住院装配国产部分足假肢,价格6000元/年,初次装配假肢需要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10日,假肢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人均寿命。
开庭后,被告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对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湖北省康复辅助技术中心出具相关《辅助鉴定意见书》,后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辅助器具费用予以支持,参考湖北省人均寿命,考虑到原告已快满51周岁,费用确认为103028元【坐厕椅178元、拐杖130元,硅胶补缺垫、矫形鞋102720元:(3500元+780元)元/年×(75-51)年】。
1、医疗费:17172.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3、护理费:19581.16元;4、营养费:3600元;5、伤残赔偿金:161112元;6、误工费:69041.1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8009.75元;8、后期治疗费:2600元;9、辅助器具费:103028元;10、司法鉴定费2280元、辅助器具鉴定费1800元;11、精神抚慰金4000元;12、交通费800元;13、第二次辅助器具鉴定期间,原告支出的过路费332元、油费598元、住宿餐饮费195元,合计1123元。
综上,扣除已经垫付金额后,被告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70715.7元,被告浙商保险荆州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60446.8元,被告郑某某应向原告支付2446.1元,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支付1560.9元。
本案是一起相对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多个肇事方,同时受害人伤情较为复杂,若受害人自己不积极主动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极大可能会忽视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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