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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判决:删除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

「基本案情」

20216x1635分许,肖xx驾驶刘某某所有的鄂E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下堡坪乡土秀线向土地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土秀线1KM下坡急弯处时突发刹车失灵,副驾驶座位乘车人肖x见状为自救打开车门跳出车外,车辆向右侧翻将跳出车外的肖华砸压,致肖x当场死亡、肖xx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鄂E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财保宜昌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商业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在承保期间内。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在新的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颁布后,直接删除了原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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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仅有《民法典》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项目的规定,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没有就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做出侵权人需要赔偿的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据此提出不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支持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判决维持原判,裁决理由如下:

关于一审认定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由中财保宜昌支公司承担是否合法恰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所出台的司法解释均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不同程度有条文删减、表述调整等情形。出现该现象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民法典已经作出了规定,直接依据民法典即可得出结论;有的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需要依据民法典另行规定;有的是已经形成司法惯例,不需要规定。本案中,中财保宜昌支公司上诉所称其不应承担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本院更倾向于已经形成司法惯例,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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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讨论」

审判实践中,对《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继续支持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丧葬费涵盖了奔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丧葬费采定额化赔偿,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低,不应再支持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定额化计算的丧葬费不包含奔丧费用,奔丧费用在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单独赔偿项目,丧葬费的现行计算标准与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相比并不高,很多地方甚至买不到一块墓地。受害人近亲属奔丧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国外立法例多数支持赔偿,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仍应支持赔偿。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等合理费用”就应当包含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可据此支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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