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前言:自团队成立十二年以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近千起,分享一篇团队律师处理通过法院组织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1年11月24日10时 20分,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沿陈牛线往万家桥方向行驶至陈牛线1公里处时,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侧面刮擦,造成原告右腿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经查,郝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三峡大学**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共计住院21天。
原告王某某及家属在伤者治疗结束后一直担心后遗症的产生,于是咨询到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团队充分了解伤者的伤情后,结合伤者家属的意愿,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处理。2022年3月25日,委托宜昌**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的残疾等级为九级;2、被鉴定人王某某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后续治疗费约为人民币 * 元,人工全髋关节使用寿命约15 年左右,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的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3、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置换术后的误工时间为*日,护理时间为*日,营养时间为* 日,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后期更换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问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定于2022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261420元。
CONTACT US
扫一扫,维权从这里开始
© 2001-2024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802844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