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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某日某时,被告詹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小型客车,在发展大道宜洋大酒店门前路段右转弯时,与直行由原告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鄂E*****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詹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杨某某被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侧颧弓骨折,左侧颞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右侧眶周皮肤裂伤、右颧部皮下血肿等。被告詹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荆州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保财险荆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杨某某损失。本次交通事故给杨某某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因双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委托我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诉讼处理。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21年11月某日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某伤情构成一个十级伤残(因外伤造成右颞骨、右颧弓粉碎性骨折累及颞下颌关节保守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I度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度部分障碍伴疼痛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45日,营养期限为60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保保险公司辩称:1、医疗费部分予以扣减,后期治疗费为非必然发生费用,不应计算;2、营养费时间过长,标准过高,交通费不应支持;3、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针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我们团队律师当庭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最后法院采信了我们团队律师的观点,医疗费未扣减、支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452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4267.7元、误工费11827.62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28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等合计10895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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