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0717-6211868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一般伤残

NEWS CENTER

成功案例

一起经过首次鉴定、重新鉴定、不服鉴定意见上诉最终维持鉴定意见的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一个普通的清晨,一个工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就是我们本期案例的当事人胡某某。胡某某在工地工作,这天早上和往常一样,两个工友骑摩托车先从出租屋出发了,他一个人步行去工地。结果在去工地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被送往宜昌市夷陵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入院诊断: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侧额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筛窦及上颌窦积液、左侧额骨骨折。


在胡某某来律所咨询时,我们团队专业的律师耐心详细地为他答疑解惑,并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分析了他的伤情可能构成的伤残,并计算了相应的赔偿明细,最终以专业的素养和团队办案的实力获得了胡先生的信任,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现在交通事故案件已经办结。


办案过程


接受胡某某的委托后,本团队律师快速成立专案组,当天就联系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胡某某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胡某某于2020年11月某日因车祸受伤,致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踝关节处皮肤肌腱损伤严重,经治疗后,现踝关节肌腱粘连,创伤性关节炎,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左踝关节强直固定于跖屈30°非功能位,其伤残程度为八级。2.被鉴定人左胫腓骨骨折钢板内固定(2块)取出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脑外伤后遗留视力下降,部分脑神经后遗症,给予作业治疗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3.其误工损失日为180日(含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时限为90日(含后续治疗期间),营养时限为60日。


2021年4月某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即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发表了有力的辩论意见。保险公司对胡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同意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2021年6月某日由法院指派的鉴定中心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了原来的鉴定结果。


2021年7月某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32070.18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仍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1月某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幸好原告委托的是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相关赔偿事宜,对伤残的评定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且也有丰富的工伤办案经验,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现胡某某的工伤案件正在办理中。本案特别的地方在于胡某某受伤部位虽位于其左胫腓骨的中下段,但是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为什么说这一点特别呢?是因为肢体长骨中段或靠下部位骨折评定伤残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更何况是八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踝关节除外,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才可以评十级伤残,踝关节处受伤评定伤残等级本就是比较困难的。本案当事人胡某某受伤部位位于左胫腓骨的中下段,是很有可能评不上伤残的,但是其在后期恢复中,出现了踝关节肌腱粘连情况,导致左踝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形,我们专业的交通事故办案律师考虑到其可能存在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情形,果然鉴定机构鉴定其构成八级伤残,属于比较少见的非功能位评定伤残且是八级伤残的情形。在后续的重新鉴定中,其伤残等级也没有改变,胡某某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胡某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但是其受到的伤害却是一辈子的,这警示我们平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有些事情一旦发生就无法挽回。诉讼是一件严肃且神圣的事情,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只有认真扎实的态度及依法办案的信念,才能真真切切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717-6211868

手机:18827286381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22号CBD数码城C座17楼 备案号:鄂ICP备18028448号-2

扫一扫,维权从这里开始

© 2001-2024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802844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