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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一个普通的清晨,一个工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就是我们本期案例的当事人胡某某。胡某某在工地工作,这天早上和往常一样,两个工友骑摩托车先从出租屋出发了,他一个人步行去工地。结果在去工地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被送往宜昌市夷陵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入院诊断: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侧额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筛窦及上颌窦积液、左侧额骨骨折。
在胡某某来律所咨询时,我们团队专业的律师耐心详细地为他答疑解惑,并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分析了他的伤情可能构成的伤残,并计算了相应的赔偿明细,最终以专业的素养和团队办案的实力获得了胡先生的信任,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现在交通事故案件已经办结。
接受胡某某的委托后,本团队律师快速成立专案组,当天就联系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胡某某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胡某某于2020年11月某日因车祸受伤,致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踝关节处皮肤肌腱损伤严重,经治疗后,现踝关节肌腱粘连,创伤性关节炎,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左踝关节强直固定于跖屈30°非功能位,其伤残程度为八级。2.被鉴定人左胫腓骨骨折钢板内固定(2块)取出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脑外伤后遗留视力下降,部分脑神经后遗症,给予作业治疗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3.其误工损失日为180日(含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时限为90日(含后续治疗期间),营养时限为60日。
2021年4月某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即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发表了有力的辩论意见。保险公司对胡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同意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2021年6月某日由法院指派的鉴定中心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了原来的鉴定结果。
2021年7月某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32070.18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仍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1月某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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