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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害人医疗费30909.39元;2、护理费16507元;3、误工费526.64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79639.8元;5、交通费500元;6、伤残赔偿金88094.4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9、营养费3600元;10、后续治疗费13500元;11、残疾辅助器具费264元;12、轮椅租赁费210元;13、财产损失800元;合计242484.23元。诉讼费及鉴定费均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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