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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依旧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某日晚某时,被告董某某驾驶鄂E****小型轿车,沿城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大道某医院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经人行横道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代某某及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宜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岗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董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代某某无责任。经调查,被告董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随后,原告被送往宜昌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8天。本次事故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律师办案过程


2021年7月的某天, 我们团队在网上发表的一篇交通事故案例的文章下面有一位网友留言,希望我们可以给予他帮助,我们工作人员马上私信他,随后电话联系并预约好到律所咨询的时间。当事人代某某到所当面咨询后就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同时我们团队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在和他的沟通中了解到,当事人妻子正处于孕育阶段(孩子未出生),同时当事人父亲因意外小腿截肢,丧失劳动力,当事人本人也是家中独子。当事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资料,仔细审查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我们建议等胎儿出生后再主张权利,以确定的被扶养人主体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
后续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7月某日经鉴定机构鉴定代某某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丧失43.88%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上肢远端部分肌力4+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3500元;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120日。


本案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代某某主张其子及其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认可。保险公司认为代某某其子在原告代某某鉴定时还未出生,代某某父亲达不到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标准。
我们团队办案律师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当庭作出回应,依法进行强有力的辩论,虽在事故发生时代某某之子并未出生(事故发生时代某某之子已是胎儿),但原告代某某起诉时代某某之子已成为原告的实际被扶养人,应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且两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害人医疗费30909.39元;2、护理费16507元;3、误工费526.64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79639.8元;5、交通费500元;6、伤残赔偿金88094.4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9、营养费3600元;10、后续治疗费13500元;11、残疾辅助器具费264元;12、轮椅租赁费210元;13、财产损失800元;合计242484.23元。诉讼费及鉴定费均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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