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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案件诉讼处理中,受害人突然因病死亡,赔偿到底参照什么标准?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以案说法!


前言


车祸猛于虎。几天前,《乡村爱情》中的“谢大脚”扮演者于月仙因车祸逝世,全网感叹世事无常,珍惜当下。但当不幸真的来临时,我们依旧需要无条件接受,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作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我们接触太多这样的不幸的案例,只能从专业的角度,给那些正在遭遇同样不幸的人一些聊以慰藉的东西。
 
最近我们团队新办案例中,其中一个案例中的当事人作为事故受害人伤情十分严重,住院治疗时间长,恢复情况不好,加之受害人本身基础性疾病较多,受害人家属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但是赔偿事宜也不能一直不解决,因为受害人的家属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尽心照料,他们也难以承受重大的经济压力。故而选择我们专业交通律师事故律师团队来处理这个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5日5时50分许,肇事司机宋某某驾驶鄂E*****小型汽车沿清江公园临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阳旧船厂路口时,因道路由宽变窄,其所驾车辆的右前轮与路边碎石相撞后向左改变行驶方向,车辆在滑行过程中左侧前部又与对向驶来的受害人邹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宋某某付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无责。经查明肇事车辆在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受害人68岁的邹某某在事故发生当日就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入宜昌市中心医院治疗,长达7个多月的治疗,2020年7月18日出院,由于受害人病情反复,同年8月2日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1日出院,同日被送至宜都馨语养老中心,同年9月8日至宜昌馨语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5日在该医院治疗期间死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付出


受害人邹某某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受疫情影响,受害人家属在疫情刚刚清零不久就来我们律所咨询并委托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这个案件,由于受害人伤情主要是在头部,受害人已经有了精神方面极为明显的失常表现,跟身体的外伤相比,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评估认为精神方面的伤残级别应该高于身体外伤伤残级别,而精神类鉴定必须由法院委托优抚医院进行鉴定。针对这个特殊情形,我们与受害人家属充分沟通诉讼方案后,2020年7月初,我们团队律师分工协作,很快便将诉讼所需资料整理齐全并递交到法院,等待开庭时间的公布。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受害人伤情十分严重,由于颅脑损伤加之精神方面失常,生活无法自理,病情每况愈下,反复住院治疗,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对于受害人的现状进行了各种可能的假设,同时也拟出了相对应的诉讼方案,最后受害人未等到开庭时间就因病猝然而逝,而根据康复医院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法医鉴定意见,受害人因慢性疾病并肺部感染,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我们对此深表哀痛,希望尽所能地为受害人做好最后一件事。
 
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我们深知受害人邹某某的情况必须进行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否则,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而这个鉴定也必须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害人家属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十分慌张,但是听了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分析,马上平静下来,这份沉甸甸的信任我们定不辜负。后续在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努力推进下,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参与度进行鉴定,最终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交通事故在其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进行判决的,这个结果受害人家属非常满意。

法院判决


1、医疗费309364.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50元;3、营养费8850元;4、护理费3602.80元;5、误工费28980.80元;6、死亡赔偿金137684.40元;7、丧葬费22631.35元;8、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9、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630元。合计:576212.18元。
注:受害人邹某某68岁且为农村户口,其因交通事故先受伤,经过长期治疗后死亡,其身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在此,我们希望那些正在遭遇如此不幸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一定要早点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尤其是那些伤情严重且有基础性疾病的受害人,我们不知道在维权的路上会遇到怎样的变故,但是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绝对是解忧排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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