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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复杂情形】一车两人受伤,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半小时后返回救人,商业险是否赔付?专业交通律师完美代理理赔事宜!

委托人:谭某某 张某某(均为原告)

原告代理律师:郑鹏 谈俊威 赵玉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07月20日7时许,被告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D9****的白色小型轿车,沿巴鹤线从后门向龙坪方向行驶至巴鹤线87公里路段时,遇同向行驶的当事人谭某某驾驶的豪爵牌鄂Q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黄某某在超车时,所驾的鄂QD9****小型轿车与谭某某驾驶鄂Q7****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挂擦,致谭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在公路上。事故过程中,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谭某某和摩托车上乘客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标明位置,直接撤离事故现场,半小时后到现场抢救伤员。本次交通事故由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水布垭中队调查,认定黄某某暂时逃离现场的事实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调查,被告黄某某驾驶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谭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巴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谭某某入院诊断为面部挫裂伤、上唇粘膜挫裂伤、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左上第一牙、右上第一牙外伤性松动、左上第1.2牙、右上第1.2牙冠折、双侧下颌骨骨折、右侧颞颌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顶部线形骨折。共住院50天,住院期间由其女护理。

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巴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50天。

本次交通事故给谭某某及张某某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现谭某某及张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该案件,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二位原告的委托后,成立专案组后立即积极准备各项材料,并及时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并在与二原告沟通的过程已经得知被告司机有暂时撤离现场,半小时后返回抢救伤者的情形,对该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做了理性的预判,并准备充分应对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抗辩。

2020年10月20日,原告谭某某及张某某均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谭某某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原告谭某某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被鉴定人谭某某因外伤造成右下颚颈粉碎性骨折及左下颌体骨折术后,遗留畸形并张口受限II度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双侧下颌骨三处钢板取出术的后续治疗费为16000元人民币,义牙修复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其被人牙缺失、下颌骨粉碎性骨折术后且后续治疗的误工损失日为150日,护理时限为65日,营养时限为90日。鉴定机构根据原告张某某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张某某因外伤造成左肱骨外科颈并肱骨头粉碎性骨折保守治疗后断端嵌顿畸形,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41%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后续治检查疗费为2000元人民币,如并发外伤性左肱骨头缺血性坏死的检查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时限为75日,营养时限为90日,如并发外伤性肱骨头缺血性坏死,其误工、护理、营养时间可另行评定。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公司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责任免除),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对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书申请鉴定未达鉴定时间,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即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进行了准备充分的质证及诉辩,以对方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作了明确说明,且该免责条款变相加重投保人的负担,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提出抗辩。该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次事故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按比例赔付,下余损失未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鉴定时间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部位受伤自受伤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鉴定,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该观点。


【法院审判】


2020年12月15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最终法院判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赔偿谭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45826.51元(医疗费4930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误工费14736.58元、护理费7600.01元、伤残赔偿金150404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980元。

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9042.69元(医疗费680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误工费17683.89元、护理费8769.25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75202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980元。


【律师小结】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幸好二原告委托的是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相关赔偿事宜,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深厚的相关理论功底,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预判能力,提前做好准备,并理论联系实践经验找到解决办法。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分工更加明确,大大地提高办案效率,本案例就是典范,从事故发生到法院判决生效仅耗时5个月。庭审是一件严肃且神圣的事情,律师只有认真扎实的态度及依法办案的信念,才能真真切切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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