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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2日被告万某某驾驶的鄂E7***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保宜线分乡镇分乡政府路段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鄂E***号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万某某与原告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陈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宜昌市夷陵医院抢救,原告陈某某在夷陵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右颞局灶性大脑挫伤伴血肿;3、右侧基底节出血;4、肺部感染;5、应激性溃疡;6、多处皮肤浅表损伤;7、创伤后脑积水;8、脑外伤后遗症;9、左侧偏瘫;10、症状性癫痫。被告万某某所驾驶车辆鄂E7***号中型货车车主为被告朱某某,该车在中保财险夷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损失日、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时限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某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与对方沟通协商赔偿事宜。
【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418349元;2、被告万某某、朱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11666.71元;3、原告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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