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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九级伤残获赔43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李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4日9时,被告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重型货车,沿猇亭区金岭路与方家巷路交叉口在实施转弯过程中,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猇亭交警大队接警后当日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五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腹腔脏器损伤:肝脾破裂,3、装膜下腔出血,4、脑挫伤,5、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3天后因伤情恶化,于2019年12月27日入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又转入五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8天。被告高某某为驾驶的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葛洲坝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李某某委托团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4月16日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因外伤造成空肠破裂行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和两个十级伤残(因外伤造成脑挫伤血肿吸收后软化灶形成伴胶质增生,并伴有脑神经系统症状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外伤造成左侧第5-7、右侧第4-6肋骨(共6根)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该案在猇亭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收到开庭传票后,李某某向办案律师反映其右肩部疼痛,办案律师建议其到三甲医院对应科室进行了详细检查后,李某某被诊断为外伤肩袖损伤,为此李某某再次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开庭时团队专业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补充鉴定(针对李某某肩袖损伤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在法院主持下于2020年8月24日,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李某某因外伤造成右肩袖损伤术后,遗留右肩关节功能损失36.56%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李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34210.90元。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35600.5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22800元、误工费13720元、残疾赔偿金19552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5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2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车辆修理费1410元、财产损失1500元等合计434210.90元。


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团队专业律师的办案亮点有:

1、本案涉及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拒赔的问题。因司机高某某没道路运输许可证,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如庭审查明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或无道路运输许可证或驾驶员高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肇事后逃逸,或者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情况,我公司拒赔。”在法庭辩论环节中,专业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格式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对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应当得到赔偿。被告高某某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给李某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应当按医保核减20%,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经过专业律师的依法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医疗费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是在本案起诉后向我们反映了新的漏掉的伤情,团队办案律师经过缜密分析和预判案件结果,在开庭时向法院提出了补充鉴定的申请并得到法院支持继而为当事人多争取了一个十级伤残的赔偿,最终在一次起诉过程中就做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当事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的诉累。只有多年专业从事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才会有如此洞察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盘考虑案情并灵活运用诉讼法律知识,切实为当事人着想。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的努力换回了当事人莫大的信任和赞赏,我们也将不忘初心,争取在每一个个案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温暖!

一审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29925b33ae349e28dcaac61009723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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