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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4日9时,被告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重型货车,沿猇亭区金岭路与方家巷路交叉口在实施转弯过程中,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猇亭交警大队接警后当日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五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腹腔脏器损伤:肝脾破裂,3、装膜下腔出血,4、脑挫伤,5、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3天后因伤情恶化,于2019年12月27日入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又转入五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8天。被告高某某为驾驶的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葛洲坝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李某某委托团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4月16日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因外伤造成空肠破裂行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和两个十级伤残(因外伤造成脑挫伤血肿吸收后软化灶形成伴胶质增生,并伴有脑神经系统症状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外伤造成左侧第5-7、右侧第4-6肋骨(共6根)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该案在猇亭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收到开庭传票后,李某某向办案律师反映其右肩部疼痛,办案律师建议其到三甲医院对应科室进行了详细检查后,李某某被诊断为外伤肩袖损伤,为此李某某再次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开庭时团队专业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补充鉴定(针对李某某肩袖损伤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在法院主持下于2020年8月24日,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外伤造成右肩袖损伤术后,遗留右肩关节功能损失36.56%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李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34210.90元。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35600.5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22800元、误工费13720元、残疾赔偿金19552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5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2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车辆修理费1410元、财产损失1500元等合计434210.90元。
小结:
一审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29925b33ae349e28dcaac61009723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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