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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叶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9日23时30分,被告黄某某驾驶鄂E*****号小轿车在宜昌市城区胜利三路宜昌市第七中学前路段将行人原告叶某某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9天,经诊断:原告右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足骰骨撕脱性骨折,双侧肩胛股折、左侧第2-6肋和右侧第12肋骨骨折、胸4-6棘突骨折、腰2椎体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宜昌大公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IX级、X、X,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故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叶某某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叶某某收集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14912.53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费问题。被告认为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团队办案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并向法院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叶某某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病休,原告误工损失6000元/月,单位未支付工资。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叶某某医疗费25113.73元、误工费为42000元、护理费9480元、营养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元、残疾赔偿金1099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等合计214912.53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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