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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屈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8日20时40分,尹某某驾驶的鄂EHXXX号轿车在西陵一路中央大街门前路段将原告屈某某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外踝、右后踝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原告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尹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住院后期医疗费全部由原告自己垫付。原告出院后经宜昌大公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程度为X级,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人民币,误工损失日为180日(含后续治疗期间),院外护理时限为90天(含后续治疗期间)。本次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同时,经交警部门查明,被告尹晓磊驾驶的车辆在中财险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屈某某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屈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86593.77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退休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关于退休后有无误工费的问题,原告屈某某虽已到退休年龄,但仍从事居民服务业,因交通事故而误工,本院按其从事的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告屈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现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本院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屈某某医疗费6943.01元、误工费为12825.86元、护理费640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9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等合计86593.77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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