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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十级伤残获赔9万元,无碰撞是否按照交通事故赔偿

委托人:李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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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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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19时49分许,被告邓某某驾驶鄂E×××××号客车从兴山回宜昌至华西骨科医院客运站内加气时,原告李某误将途中加气的客运站当成其目的地站,而私自打开行李舱取行李,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原告压伤,当时由医院120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手食指近节指骨远段、中节指骨近段骨折;左手拇指远节指骨近段撕脱性骨折;左腕尺骨茎突骨折,左侧桡骨远端后侧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94天。原告出院后经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等级程度为X级,院外护理时限为45日,营养时限为94日。鄂E×××××车主为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兴山客运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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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持有异议,团队律师运用诉讼技巧,找准赔偿主体,最后为原告成功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5964.71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件问题本案被告邓某某驾驶鄂E×××××号客车在华西骨科医院客运站内加气时,将原告李某压伤,虽然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未作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本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单位的内部路面等;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只要在“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均可参照适用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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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5699.91元误工费为8251.11元护理费10940.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鉴定费2550元财产损失2999元等合计95964.71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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