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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十级伤残获赔20万余元,胎儿未出生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委托人:王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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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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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被告申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枝江市星台江堤上行驶过程中轧飞石头砸中原告王,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申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被告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王某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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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和人数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王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2284.21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申某某承担)。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和人数问题关于误工费的问题,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与枝江市天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枝江市天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办公教学场所及住宿,规定招生任务并收取管理费,教练员王自主招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误工标准可参照服务业人均收入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告王某长期在枝江城区从事教练员工作,生活居住在城镇,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人数问题原告王某的子女跟随原告生活、居住在城镇,原告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虽在事故发生时王某之女某某并未出生(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已是胎儿),但原告王某起诉时王某某已成为原告的实际被扶养人,应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四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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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34721.25误工费为8055护理费5370营养费2700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残疾赔偿金70526.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交通费400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3961.56合计202284.21元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申某承担)。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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