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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余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19日14时20分,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客车,沿柏临河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余某某追尾碰撞,造成原告余某某受伤、财产损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原告余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被告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余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对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余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27095.04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余某某受伤前系宜昌东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其与丈夫二人开办,从事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销售。按照其开办的机械销售公司在本地区同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余某某在本市购买有房屋,从2015年11月起至今居住于伍家岗区××号梧桐邑小区内,其父母的费用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余某某医疗费20933.79元、误工费为18597元、护理费7349.5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13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1994.7元等合计229295.04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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