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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九级伤残获赔22万余元,农村按城镇赔偿

委托人:余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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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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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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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9日14时20分,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客车,沿柏临河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余某某追尾碰撞,造成原告余某某受伤、财产损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原告余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伤伤残程度为级,被告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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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对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余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27095.04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某某受伤前系宜昌东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其与丈夫二人开办,从事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销售。按照其开办的机械销售公司在本地区同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某某在本市购买有房屋,从2015年11月起至今居住于伍家岗区××号梧桐邑小区内其父母的费用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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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余某某医疗费20933.79元误工费为18597元护理费7349.5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13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1994.7元合计229295.04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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