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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徐某、刘某1、陈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4日4时58分许,艾某某驾驶鄂E×××××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艳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东艳路“城乡路延伸段23号路灯杆”前路段时,压越中心双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刘某1驾驶的鄂E×××××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徐某、陈某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艾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后艾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于事发当日10时50分许前往事故大队接受调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艾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1、徐某为轻伤一级,徐某因其治疗未完全终结,不能进行最终评定;经检验,艾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28.85mg/100mL。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补充说明,载明以艾某某驾驶机动车压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即可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家属希望本所律师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徐某伤情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刘某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陈某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同时对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购置有保险期限内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能够保障三受害人主张赔偿权利后获得赔偿。对方保险公司以酒驾逃逸为由,拒绝商业三者险赔偿。本团队律师根据了解的相关事实,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判决后,因对方不符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赔偿3名原告损失合计698304.25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酒驾逃逸商业险不赔付问题。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搜集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1.艾某某酒驾逃逸,致3人受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经历一审、二审,本案经本律师六个多月的努力,最终让3名当事人获得了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徐某损失372487.86元、刘某损失346880.12元、陈某损失295076.06元合计1014444.04元。扣除艾某某支付垫付的费用共计316139.79元(其中徐某134354.5元、刘某1121290.59元、陈某60494.7元),剩余应赔偿三原告人损失共计698304.25元(其中徐某238133.36元、刘某1225589.53元、陈某234581.36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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