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0717-6211868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Value-added services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020年9月19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按照以下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一,受害人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其限额内进行赔偿;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三,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都不够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才由司机等其他赔偿主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首先会考虑和司机一起去保险公司调解。但是,一般调解保险公司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准足额赔偿,受害人直接跟保险公司和解就会遭受损失(比如和解时保险公司不承认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对医疗费进行20%左右的扣减,不承担后期治疗费以及后遗症风险等等),如果受害人的伤情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以诉讼方式主张赔偿,确保受害人争取******额度的赔偿款,同时帮助受害人管控后遗症的风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717-6211868

手机:18827286381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22号CBD数码城C座17楼 备案号:鄂ICP备18028448号-2

扫一扫,维权从这里开始

© 2001-2024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802844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