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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你必须知道的“和解”弊端
1、和解至少少3个赔偿项目,受害人主要赔偿项目得不到依法赔偿
既然是和解,就意味着不会依赖法律标准,包括赔偿项目数量与计算标准。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不想打官司,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尽量减少赔偿项目,最终赔偿总额将比法定的标准少很多。(1)不评定伤残等级,拿不到残疾赔偿金(以湖北为例,最低等级即10级伤残赔偿金也高达85252元)(2)无精神抚慰金(在湖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即10级3000元左右,9级6000元左右,依此类推);(3)无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解时很难获得该项目赔偿金额,尤其是轻伤残等级案件中);
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并发症与后期治疗费问题。但和解是一次性的,之后各方当事人即各不相干。在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别的情况,基于和解协议,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与诉讼途径相比,诉讼赔偿完毕后,如果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再次起诉对方,请求对方支付相关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此时占有很大优势。
在不少真实案例中,会存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相关的和解协议,但是赔偿义务人一方履行了一点后,就不再继续履行剩下的费用;亦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分期支付,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前期赔偿款,后期的赔偿款就很难再拿到,从而导致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4、和解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直接损害受害人的索赔利益
在重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有构成伤残的可能。一旦构成残疾,则可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这些项目的赔偿金额可达到近百万,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损失近百万的金额。但在各方和解时,伤残鉴定往往被受害人忽略。如果和解失败,伤残赔偿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但伤残鉴定要在合适的鉴定时间内进行,过晚鉴定将有可能不构成级别,亦或者构成较轻的级别,但每个地区的标准不同,就如湖北,伤残等级相差一级,单单残疾赔偿金就相差近8万多,更何况与伤残等级挂钩的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些赔偿项目,这无疑是直接损害受害人的索赔利益。
总之,聘请一个专业律师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费用,比起因和解丢掉的赔偿款,那就是九牛一毛。